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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

发布时间:2023-11-13 02:27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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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领取对象(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):1、已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2、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3、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其中,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

领取对象(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):

1、已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

2、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
3、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
其中,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:

1、劳动合同终止的;

2、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;

3、被单位解聘、辞退、除名或开除的;

4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,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:

1、重新就业的;

2、应征服兵役的;

3、移居境外的;

4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

5、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;

6、无正当理由,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;

7、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办理流程:

1、线上申领

登陆国家社保平台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(http://si.12333.gov.cn)或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(网址:http://103.203.218.134/)中“个人业务”的“失业保险待遇申请”进行申请,还可以在“四川e就业”微信服务号中“微申报”的“失业保险待遇申请”进行申请;

2、线下申领

(1)职工失业后,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,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,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,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;

(2)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,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,领取有关证件;

(3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,并予以公布。

所需材料:

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《失业保险金申领表》,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:

1、本人身份证明;

2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;

3、失业登记;

4、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发放:

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,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,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。

承诺办结时限:2个工作日

是否收费?否。

注意:

1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,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、领取人身份证明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,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、直系亲属的抚恤金。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;

2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,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;

3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,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