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身份证明材料
1.缴存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(非信用卡,一类账户储蓄卡);
提取原因涉及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,需提供结婚证、户口簿或独子证等关系佐证材料;
2.委托他人办理的,除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外,还需:
①委托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办理的,提供关系佐证材料;
②委托缴存单位经办人的,提供单位证明;
③委托其他人办理的,提供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。
二、用途证明材料
1.离休、退休
①离、退休证或离、退休批文。
2.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
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。
3.出境定居
①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。
4.死亡或宣告死亡
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;
②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(或法院判决、裁定或调解文书);
注:
①10万元以上的需公证;
②仅能由职工家属或指定继承人申请办理。款划办理人。
5.患重大疾病
①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病情诊断证明;
②医院治疗费用发票;
③医疗保险结算证明;
注:
①原因对象为本人的,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;
②原因对象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,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;
③有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不可提取。
6.遭遇重大灾难事故
①有关管理部门的灾害(火灾或交通事故)处理情况证明;
②相关费用结算材料;
注:
①原因对象为本人的,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;
②原因对象为配偶、子女的,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;
③有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不可提取。
以上材料均需要审核扫描原件,留存A4纸复印件(身份证可不复印);